各学院(部),各部门: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违禁物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注意事项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请勿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害物品和管制刀具过安检。如你已经携带的,请提前主动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出示相关物品,工作人员将引导你妥善处理。
如果你在过安检时被查出携带有易燃、易爆、有毒害物品和管制刀具的,你将受到行政处罚。
今年我校师生发生多起携带管制刀具在临安汽车东站被查案件。截止到7月底,临安汽车站已有10人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
三、相关工作要求
请各学院(部)、各部门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文明出行。
保卫处
2016年12月2日
附件: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保卫处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