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我校参加省医保后,一般情况下,就诊时是划卡付费,但特殊情况下就诊时,先由本人全额垫付费用,再到省医保中心进行报销。为切实有效地做好我校医保工作,方便教职工,校卫生保健中心将在年底安排一次集中代理教职工到省医保中心报销医药费的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因计算机故障、磁卡消磁等特殊原因垫付现金的。
2、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或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
3、经审批同意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外出探亲人员等已申请转外就医在外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
4、经批准同意转北京、上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5、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时间和需提供的资料
1、省医保中心报销规定:2010年1月至11月的发生的费用,须在12月5日前报销;2010年12月发生的费用,须在2011年1月5日前报销。请相关老师在截至日期前携带报销资料到卫生保健中心213室办理代办手续,预期将不予受理。联系人:汤子英 电话63740236(9298236)
2、需携带的资料:1)、就诊时记载的病历本;2)、省医保证历本;3)、有效医药费收据;4)、住院者需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 5)、报销生育费用还需带准生证,产前检查保健册。
省医保医药费报销时间规定明确、政策性强,请各位老师多加注意截至日期,积极配合,以免错过日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谢谢!
卫生保健中心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