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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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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省医疗保险报销时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3-15】 【来源: 】 【作者:】 【编辑:】 【点击量:

参加省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因下列特殊情况全额现金支付医疗费再办理报销手续的,一定要在当年把票据、病历、清单等资料交到校卫生保健中心(12月份发生的费用顺延至次年1月,逾期不予报销。

1、定点医疗机构因计算机故障、磁卡消磁等特殊原因垫付现金的(要有医院证明)。

2、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经审批同意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外出探亲人员等已申请转外就医在外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经批准同意转北京、上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5、产前检查、生育、人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最后一次发票时间为准)。

办理地点:校卫生保健中心213室。

办理时间: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一、三。

特别提醒:

1、怀孕生育的教职工在怀孕后需到卫生保健中心备案;

2、出差、外派学习、探亲、回老家生育等外出一个月以上者及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须提前到校卫生保健中心办理转外就医申请登记。办理转外就医申请须写明外出地点;离、返校的大概时间、外地医院名称和医院等级。

联系人:汤子英 电话:63740236(9298236)

公共服务中心

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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