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或知道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从这个学期开始,浙江林学院的学生如果受到不公正的处分,不必再受委屈了,可以按照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据介绍,《浙江林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学生对学校作出关于自己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可以直接提起申诉。
学校专门成立了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等7人组成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及法律顾问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等答复。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将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委员会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申诉委员会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复查,复查决定应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并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申诉委员会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并且由受理申诉的机构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人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浙江科技报》:2005.11.18